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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0-18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6- 082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10月13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

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40在四川省成

都市高朋东路十号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开通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10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1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

月16日15:00至2016年10月1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

 414,017,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3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表共 10 人, 代 表股 份 407,888,003股 , 占公 司 股份 总 数的

 41.0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6,129,30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616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股权暨签署<直接购买股权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8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 98.7538%;反对 5,158,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 1.2461%;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0.0001%。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42,32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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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总 数 的 21.8473 % ; 反 对

5,158,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8.143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09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85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 98.7532%;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 0.0036%;弃权 5,147,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432%。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39,720 股,占出席会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总 数 的 21.8079 % ; 反 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257%;弃权 5,14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77.96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文泽雄、曹美竹两名律师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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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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