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7-06-20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何轩勇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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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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