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18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关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
主体资格、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
情况均满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
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二批授予的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股份解锁事宜。
(以下无正文)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