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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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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4 -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 - 5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 5 -

四、结论意见 .................................................................................................... - 6 -




                                                      -2-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电话/Tel:(8628) 6208 8000 传真/Fax:(86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中伦成律(见)字第 053828-0003-111301 号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中伦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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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经核查,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4:5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朋东路 10 号
前楼二楼大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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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截止 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9,53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8,448,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7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8,0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全资子公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409,533,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99.9992%;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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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53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46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境外美元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409,532,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99.9990%;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00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000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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