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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

       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电话/Tel:(8628) 6208 8000 传真/Fax:(86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

        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2018】中伦成律(见)字第053828-0010-091701号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齐锂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齐锂业”)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中

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齐锂业《公

司章程》、《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
                                                                 法律意见书



第三次解锁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

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锁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本次解锁的批准及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

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


                                   -3-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5 年 8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 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 261,469,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28 股。根据公司《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首次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270.90 万股增加至 1,029.42 万股。

    4.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办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董事会按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机制,

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30.10 万股调整为 114.38 万股,并同意首次向 2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30 元/股,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鉴于其中一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实际为 28 人,授予股份为 68.80 万股。

    5. 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6 年 8 月 25 日为授

予日,向第二批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6.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 65,5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及授权

    1.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4-
                                                                    法律意见书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等。授权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所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或回购注销及其他相关事项完成之日止。

    2.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根据《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参与公司 2017 年配股,按照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持股数量为基数,每 10 股配售 1.5 股,配股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未解锁数量为 5,868,910 股,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份未解锁数量为

117,116 股;按照相应的解锁比例计算,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应解锁股票数量为 2,934,455 股,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份第二个解锁期

应解锁股票数量为 57,684 股,本次解锁股票数量合计为 2,992,139 股。

    3.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二次解锁事宜。

    4.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的主体资格、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

均满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

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事宜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5-
                                                                 法律意见书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锁定期已届满

     1.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次解锁时间为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25%。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2.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二次解锁时间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可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

数量占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公司第二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第二批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涉及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本次解锁已符合相关业绩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符合解锁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

     ①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四

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

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解锁期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6-
                                                                               法律意见书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相比 2014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 2014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一次解锁
             于 16%,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       于 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二次解锁
             于 32%,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      于 4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相比 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 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三次解锁
             于 48%,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于 6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相比 2014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 2014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四次解锁
             于 8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4%。      于 10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②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三个解

  锁期对应的考核年度分别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目标与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应年度的考核目标一致,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

  下: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期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次解锁
             于32%,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4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相比2014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2014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次解锁
             于48%,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6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相比2014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相比2014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次解锁
             于8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4%。         10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7-
                                                                  法律意见书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锁数量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

钩方式如下:

    1)以上各年度指标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任一项未达到基准增

长率则属于未达到当年的解锁条件,当年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后注

销。

    2)以上各年度指标在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均达到基准增长率的

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公司级解锁数量:

    各期公司级解锁数量=各期可解锁数量×公司级解锁比例

    其中,公司级解锁比例确定方法如下(设 X 为考核当期实际同比 2014 年增

长率,A 为当期基准增长率,B 为当期目标增长率):


   考核期公司业绩条件完成情况                      指标解锁比例


              当B>X≥A                     60%+(X-A)/(B-A)×40%


               当X≥B                                 100%


公司级解锁比例=净利润指标解锁比例×50%+营业收入指标解锁比例×50%


    除以上业绩要求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层面业绩符合本次解锁条件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8C

DA20033”号《审计报告》,相比 2014 年度,公司 201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84.57%,净利润增长率为 3,179.88%,符合解锁条件要求的目标增长率条件,

公司级解锁比例为 100%。


                                   -8-
                                                               法律意见书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天齐锂业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分别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14CDA2034-1”、“XYZH-2016C

DA20221”、“XYZH/2017CDA20043”的《审计报告》,公司满足其 2017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均不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的条件。

    2.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符合解锁业绩条件

    (1)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标准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级解锁比例主要根据公司绩效管理

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各期最终解锁数量=各期可解锁数量×公司级解锁比例×个人

级解锁比例


                       A                  B       C              D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达标         不达标


 个人级解锁比例       100%           100%        80%             0%


    (2)激励对象个人业绩符合本次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定,本次申请解锁的 72 名激

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 A 或 B,符合个人绩效解锁条件,个人级解锁比例均

为 100%。

    (三)本次解锁已符合其他条件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锁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以

下条件:

    (1)天齐锂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9-
                                                                 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锁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公司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涉及的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事宜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