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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018-11-13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

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

    董事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构成,执行董事包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执行董事和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

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执行董事,指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非执行非独立董事,指除独立董事外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

    (一)股东代表监事,是指由股东提名的监事;

    (二)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公司员工兼任

的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

    (三)外部监事,是指除股东代表监事、内部监事外的,不担任公司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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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劳分配,薪酬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或可比性同等岗位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或可比性同等岗位的

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务、职责的变化等。

    (五)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六)董事、监事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重要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监事的薪酬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上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财务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董事、监事领取固定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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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根据董事、监事的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具体另行制定《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即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发放前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

发放或扣减部分薪酬: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公司认定违反曾向监管机构或资本市场所做出在有效期内的承诺的;

    5、公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照孰高原则

领取薪酬,不得重复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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