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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 5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5

(一)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天齐锂业的批准和授权 ............................................................................................................ 6

(三)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政府部门批准、备案和登记 .................................................................... 6

(四) 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 ................................................................................................................ 8

三、        标的资产的价款支付和交付情况 ............................................................................................ 8

(一) 股份过户 .................................................................................................................................... 8

(二) 价款支付 .................................................................................................................................... 9

(三) 债权债务的处理 ........................................................................................................................ 9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0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0

(一) 天齐锂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0

(二)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0

六、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1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1

八、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1

九、        结论性意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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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电话/Tel:(8628) 6208 8000 传真/Fax:(86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齐锂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天齐锂业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 Sociedad Quí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智利化工矿业公司)

之 23.7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已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2018 年 6 月 19 日出具《北京

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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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指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天齐锂业/上市公
                       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
                            Tianqi Lithium HK Co., Limited(天齐锂业香港有
   天齐锂业香港        指
                            限公司)
     天齐鑫隆          指   天齐鑫隆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30 日的 Inversiones TLC
   天齐锂业智利        指
                            SpA
                            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的 Inversiones TLC
  新天齐锂业智利       指
                            SpA
SQM/SQM 公司/标的           Sociedad Quí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智利化
                       指
       公司                 工矿业公司)
   SQM 公司章程        指   SQM 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Inversiones El Boldo Limitada、Inversiones RAC
    Nutrien 集团       指
                            Chile S.A.和 Inversiones PCS Chile Limitada
      Nutrien          指   Nutrien Ltd.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新天齐锂业智利向 Nutrien 集团支付现金购买其
                       指
      产购买                所持 SQM 公司 23.77%股权
     标的资产          指   Nutrien 集团合计持有的 SQM 公司 23.77%股权
       买方            指   天齐锂业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新天齐锂业智利
    买方经纪人         指   Larrain Vial S.A. Corredora de Bolsa
   交易对方/卖方       指   Nutrien 集团及其母公司 Nutrien
    卖方经纪人         指   Banchile Corredores de Bolsa S.A.
     交易双方          指   本次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天齐锂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天齐锂业智利与卖方于
     《协议》          指   2018 年 5 月 17 日签署的关于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的《协议》
《转让与承担协议》     指   天齐锂业智利与新天齐锂业智利于 2018 年 8 月 10
                                     3
                                                                      法律意见书



                              日签署、且天齐锂业与 Nutrien 及 Nutrien 集团确
                              认的《转让与承担协议》
                              根据《协议》,交易双方通过场内交易的方式在圣
         交割            指
                              地亚哥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完成的交割
       智利律师          指   Carey y Cía. Ltda.
                              智利律师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针对本次交易出具
智利律师出具的《法律
                         指   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
       意见书》
                              的前述《法律意见书》之《附录 A》
智利律师出具的《交割          智利律师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针对本次交易出具
                         指
       备忘录》               的《交割备忘录》
       美国律师          指   Weil, Gotshal & Manges LLP
美国律师出具的《交割          美国律师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针对本次交易出具
                         指
       备忘录》               的《交割备忘录》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天齐锂业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天齐锂业
                         指
         书》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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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5 月 17 日,天齐锂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天齐锂业智利与交易对方

Nutrien 及其 3 个全资子公司 Inversiones RAC Chile S.A.、Inversiones El Boldo

Limitada 和 Inversiones PCS Chile Limitada 签署《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拟以

65 美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购买 Nutrien 集团持有的 SQM 已发行的 A 类股

62,556,568 股(占 SQM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3.77%)。

    2018 年 7 月 10 日,天齐锂业在智利设立全资子公司新天齐锂业智利。2018

年 8 月 10 日,天齐锂业智利与新天齐锂业智利签署、且天齐锂业与 Nutrien 及

Nutrien 集团确认 Assignment and Assumption Agreement(下称“《转让与承担协

议》”),约定由新天齐锂业智利受让天齐锂业智利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

权益和义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加上天齐锂业香港原持有 SQM 的 5,516,772 股 B 类股,

天齐锂业将间接合计持有 SQM 的 A 类股 62,556,568 股(占 SQM 已发行的 A 类

股股份的 43.80%)、B 类股 5,516,772 股(占 SQM 已发行的 B 类股股份的 4.58%),

合计占 SQM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86%。

    本次交易的购买资金来源为天齐锂业及其子公司的自筹资金,包括公司自有

资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牵头的跨境并购银团提供的 25 亿美元境

内银团贷款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牵头的跨境并购银团提供的 10 亿美元

境外银团贷款。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4 月 25 日,Inversiones RAC Chile S.A.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批

准出售 SQM 股份及授权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和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同日,

Inversiones RAC Chile S.A.通过董事会会议决议,授权其代表全权处理和签署与
                                      5
                                                                        法律意见书


出售 SQM 股份相关的交易文件。

    2. 2018 年 4 月 25 日,Inversiones El Boldo Limitada 和 Inversiones PCS Chile

Limitada 的管理人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代表出售 SQM 股份并全权处理

和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二) 天齐锂业的批准和授权

    1. 天齐锂业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署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的协议的议案》,天齐锂业独立董事

出具了独立意见。

       2. 天齐锂业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

案的议案》、《<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以及《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 天齐锂业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包括《关于签署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的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

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

       4. 天齐锂业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全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牵头的跨境并购银团申请贷款

25 亿美元,向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牵头的跨境并购银团申请贷款 10 亿美

元。

       (三)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政府部门批准、备案和登记

       1.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6
                                                                      法律意见书


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366 号)。

    2. 四川省商务厅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5100201800120 号)。

    3. 天齐锂业已就本次交易办理完成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

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510000201811010189)。

    4. 天齐锂业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跨境银团贷款申请办理外债备案手续且中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材料接收单。

    5. 天齐锂业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跨境银团贷款办理完成内保外贷外汇登记

手 续 并 取 得 《 业 务 登 记 凭 证 》( 业 务 编 号 : 46510900201811214959 、

46510900201811214965)。

    6. 已获得印度和中国反垄断审查机构就 Potash 与 Agrium 合并事项出具的

反垄断审查通过意见项下有关公司可作为被剥离股权适宜买方的认可。

    7. 完成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部门就本次交易申报的审查,取得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

断审查函[2018]第 16 号)。

    8. 2018 年 6 月,智利国家经济检察官办公室(下称 “FNE”)就本次交易

对锂市场的影响展开调查。2018 年 8 月 27 日,天齐锂业与 FNE 签订 Acuerdo

Extrajudicial( 下称“《庭外协议》”),约定天齐锂业承诺就收购的 SQM 公司股

权后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安排。该《庭外协议》自智利反垄断法院(下称“TDLC”)

批准生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4 年,并自动延期 2 年;如根据适用的法律天齐锂业

不再有权向 SQM 委派董事,则其提前终止。TDLC 于 2018 年 10 月 4 日作出裁

决,以一致同意的结果批准了《庭外协议》。截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智利宪法

法院及 TDLC 已驳回了其收到的所有就前述裁决提出的诉讼及复议请求,且

TDLC 已出具证明确认 TDLC 对《庭外协议》的批准是最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7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

    根据《协议》,本次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均在一定条件得到满足或取得对方豁

免的前提下负有交割义务。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截至其出具之

日,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均已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目

前所需的批准、备案和登记程序,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已满足。

    三、   标的资产的价款支付和交付情况

    根据《协议》中关于交割及付款的安排,在相关交割条件均满足或被豁免的

前提下,买方及卖方将在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以场内交易的方式完成交割,买方

将以美元支付交易价款。在向买方提前 5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的条件下,卖方可通

过公开市场交易出售最高不超过 250 万股的标的公司股份;在该等情况下,《协

议》项下卖方向买方转让的交易标的股份数相应调减,交易总价格按照调减后交

易标的股份数以 65 美元/股计算。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天齐锂业与 Nutrien 签

署了《存款托管协议》,在《存款托管协议》签署当日,天齐锂业应向 Nutrien 指

定的计息存款托管账户存入 3.253 亿美元(以下简称“初始托管资金”),初始

托管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天齐锂业所有。此外,交易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针对《协议》签署《补充协议》(Supplement Agreement),就本次交易交割涉及

的付款流程进行了补充约定。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本次交易于智利当地时间 2018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 在智利圣地亚哥交割;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标的股份数未进行

前述调减,为 SQM 已发行的 A 类股 62,556,568 股(占 SQM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3.77%),交易价款为 4,066,176,920 美元。

   (一)股份过户

    根据《转让与承担协议》,新天齐锂业智利成为受让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

割主体。根据智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天齐锂业智利为根据其设立所

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8
                                                                            法律意见书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Inversiones TLC SpA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por acciones)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10 日
 存续时间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                   智利
 住所                     Miraflores No. 222, Floor 28th, Santiago, Chile
 股本                     500,000 美元
                         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Investments 1 Pty Ltd.持股
 股本构成
                     100%

    根据天齐锂业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天齐锂业通过其子公司天齐鑫隆持有

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Investments 2 Pty Ltd.之 100%的股权,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Investments 2 Pty Ltd.持有 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Investments 1 Pty Ltd.

之 100%的股权,因此,天齐锂业间接持有新天齐锂业智利 100%的股权。

    根据智利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在智利的中央证券存管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ary),由卖方通过卖

方经纪人、再通过买方经纪人转让给买方。智利的中央证券存管处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出具证书,证明新天齐锂业智利已合法持有 SQM 公司 62,556,568 股 A

类股股份。

   (二)价款支付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 4,066,176,920 美

元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由买方通过买方经纪人、再通过卖方经纪人支付给卖

方。其中,3.253 亿美元系来自《存款托管协议》项下的初始托管资金、35 亿美

元系来自跨境银团贷款、剩余 240,876,920 美元来自买方自有资金。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为支付现金购买 SQM 公司 23.77%的股权,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

务转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S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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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公司 62,556,568 股 A 类股股份(占 SQM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3.77%)已过户至

新天齐锂业智利,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 4,066,176,920 美元已经全额支付,本次

交易已完成交割;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

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天齐锂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2018 年 7 月 24 日,天齐锂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与上市的要求,

同意提名刘怀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18 年 8 月 9 日,

天齐锂业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

事的议案》。刘怀镜先生就任独立董事应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的

上市申请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聆讯后、招股书出版前,由公司另行召

开董事会确认任命生效,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除上述增加独立董事的情况外,天齐锂业在本次交易实施的过程中,不存在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或调整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智利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在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份交割前,标

的公司的董事未发生调整。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在标的股份交

割后,智利律师代表卖方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递交了卖方提名并当选的三位

SQM 公司现任董事中的两位董事 Mark Fracchia 先生及 Darryl Stann 先生的辞职

信,且于当日由公证人正式通知 SQM,该辞任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生效。SQM

于本次交易交割后公告了上述辞任事项。根据智利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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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SQM 公司章程,SQM 公司将在 2019 年 4 月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中重新选举所

有董事且买方届时可确保其提名的 3 名董事候选人当选。

     根据智利律师出具的《交割备忘录》,2018 年 7 月 25 日,SQM 公告 Patricio

de Solminihac 先生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辞任 SQM 的 CEO 职务,并将由 Ricardo

Ramos 先生继任;2018 年 10 月 24 日,SQM 公告董事会要求 Patricio de Solminihac

先生推迟至 2019 年 1 月 7 日辞任 CEO 职务,则 Ricardo Ramos 先生将于 2019

年 1 月 8 日继任。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其他调整。

     六、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文件及承诺已在《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交易文件

及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约定及承诺内容的情形。

     八、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已经过户,交易价款已经

全部支付。

     本次交易各方将按照《协议》等的约定及有关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相关后

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已在《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中予以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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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九、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割条件均已满足;本次交易的标

的股份已过户至天齐锂业之全资子公司新天齐锂业智利名下,交易价款已全部支

付完毕;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交易文件及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交易文件和

承诺的情形;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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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文泽雄


                                            经办律师:
                                                          贺云帆


                                            经办律师:
                                                          王欣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