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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2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8-00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 月 11 日(周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 月 10 日~2018 年 1 月 11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 6598 弄 25 号 9 楼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69,033,8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69.8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55,809,2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4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3,224,5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9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詹程律师、万
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9,033,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24,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以上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9,033,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224,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以上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詹程律师、万俊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