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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间内
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
到了良好执行,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2、截止 2019 年 06 月 30 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法人单位及
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为了保障全资孙公司杭州申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申瑞”)及其下属子公
司的日常运输通行费用结算,公司为杭州申瑞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
安分公司提供为期 2 年、额度为 18,030 万元的担保。此担保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报告期仍在担保期限内。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新金融工
具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
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