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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工程: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刘海英)2019-03-22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刘海英)


各位董事:


    作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和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公司 2018 年
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依法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8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
求,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勤勉尽职,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在会议期间,
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与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
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同意票。2018 年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   现场方式   通讯表决方式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姓名                                                       缺席次数
                   次数       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刘海英           6            3            3            0          0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
    二、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按时召集、出席了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外部审计工作予以适当
督促,对审计部编制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对公司编制的 2018 年度原始财务报
表进行审核,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审核,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
行了审议讨论,与会计师沟通确定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时间及审计计划安排,对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本人按时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2018 年度履职情况和薪酬情况进行了评审;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本人按时出席了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规模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评审。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
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
    (一)2018 年 3 月 1 日,发表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
前认可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专业
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业
务的要求;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2018 年 3 月 15 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1 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不存在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
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情况
    A、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15 年度(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为控股子公司青岛联信催化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岛联信”)融资提供期限不超过 2 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2015 年 5 月 27 日,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
司为交通银行与青岛联信在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
全部主合同(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开立银票、保函等一系列担保业务而
订立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为 2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B、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期担保合同履行完毕
(2017 年 5 月 27 日)后继续为青岛联信融资提供期限不超过 2 年、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为青岛联信担保金额为 692.11 万
元。
    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
    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692.11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58%。
    ④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青岛联信的担保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
风险控制制度,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被担保方经
营状况良好,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1.2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完全符合各项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
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 001766 号《审
计报告》确认,2017 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49,597,426.32 元,支付 2016
年度股利 50,326,284.90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959,742.63 元,加年初未
分配利润 409,469,410.30 元,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03,780,809.09 元。
    公司拟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503,262,8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25,163,142.45 元,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了
独立董事意见,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该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上
述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的意见,同意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
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董事会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
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投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
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
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6.1 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
自有闲置资金。
    6.2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为防止资金闲置,
用于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3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
    7、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
利润分配及时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三)2018 年 7 月 26 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1 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期担保合同履行完
毕(2017 年 5 月 27 日)后继续为青岛联信融资提供期限不超过 2 年、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
为青岛联信担保金额为 0。
    (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5)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
    1.2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完全符合各项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和要
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
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现场调查情况
    2018 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本人
在现场考察期间,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多个部门负责人开展沟
通交流,对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有了深入的了解,获悉了公司各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18 年,本人除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和参加股东大会以外,积极关注可能
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关
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公司及时、公平披
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018 年度,公司共发布 43 项公
告,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时,公司重
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认真接待到公司调研的投资者,耐心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
保证了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渠道畅通,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公开,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培训学习情况
    为提高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
力,本人还积极、认真地自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履职所必
备的其他知识。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有了进一步
了解,为今后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其他工作
    (一)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七、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liuhaiying@sdu.edu.cn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独立董事:刘海英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