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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正大: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9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7-06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9月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7日15:00至2017年9月8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1,892,342,91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0.0170%,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1,737,39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8.729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605,528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287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342,91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2.928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892,002,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40,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2,002,918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318%;反对股份0股;弃

权股份3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6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883,06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5096%;反对股份9,279,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4904%;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83,063,55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9512%;反对股份

9,27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488%;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改对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878,312,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86%;反对股份14,03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7414%;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78,312,48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8062%;反对股份

14,03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1938%;弃权股份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