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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正大:关于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补充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7-08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
并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参与认购北京信托锦程理财 24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该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以该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对公司控股子公
司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农服”)增资,并由金丰农服将信托
资金最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区域农业服务项目和产业升级项目。

    该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 21.3 亿元,存续期限为 7 年,优先级信托资金规
模与劣后级信托资金规模的比例不高于 14:7.3,其中,由优先级委托人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金证券华夏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或“优先委托人”)认购该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人民币 14 亿元,公司认
购该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人民币 7 亿元,临沂金丰公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金丰公社”)认购该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人民币 0.3 亿元。详见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并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

    公司已经完成相关信托合同签署,并完成信托资金的缴付,现就该信托计划
的相关合同补充公告如下:

    一、信托合同主要条款

    (一)信托计划的要素

    1、信托当事人

    该信托的委托人包括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委托
人为国金证券,劣后委托人为公司及金丰公社。该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
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2、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 21.3 亿元,其中优先信托计划资
金的规模为人民币 14 亿元,劣后信托计划资金的规模为人民币 7.3 亿元。

    该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7 年,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则该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
期终止。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该信托计划按照全体委托人意愿,将全部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金丰农服进行
增资,并由项目公司将信托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区域农化服务中心等项目建设。信
托计划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届时受益人大会决议或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或其授
权代表书面投资指令所确定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为准。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劣后受益人同意,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其持有依托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向金丰公社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无需劣后受益
人同意且临沂金丰公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优先受益人处受让的优先受
益权自动转让为劣后受益权。未经全体优先受益人书面同意,劣后受益人不得转
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四)信托财产相关费用

    1、信托费用承担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2、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 0.15%/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分
别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半年度末月的第 20 日(即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报酬的支付日分别为每个核算日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

    (五)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信托计划中各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和信托本
金得到足额分配前,受托人不向信托计划中劣后受益人分配任何财产。
    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
7.3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先按照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 5.85%的标准先
行计算并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相应的信托收益,剩余年化收益率 1.5%计算的信托
收益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二、信托受益权受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保证合同

    (一)信托受益权受让及差额补足协议

    1、协议主体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金证券华夏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临沂金丰公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主要条款

    (1)差额补足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终止时,如国金证券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
获得任何一笔预期信托收益及/或信托本金的,则国金证券有权通知金丰公社对
其差额部分进行补足,金丰公社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按期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

    (2)受益权受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金丰公社未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或项目公司销售收入或净利润低于目标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 80%等情形时,国金
证券有权要求金丰公社立即受让其持有的全部优先受益权。

    (二)保证合同

    1、合同主体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金证券华夏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控股”)

    2、主要条款

    1、保证内容

    国金证券与金丰公社签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金丰公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信托受益权受让及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金正大控股作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愿以自身合法可支配的全部
财产为主债务人(金丰公社)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金丰公社于主合同项下应负的全部义务。

    2、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保证合同

    (一)差额补足协议

    1、协议主体

    (1)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临沂金丰公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主要条款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
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信托计划项下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税费
及其他负债的,北京信托应当通知金丰公社进行差额补足,差额补足金额以北京
信托书面通知的金额为准。

    金丰公社在收到北京信托的通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或该书面通知指定的
其他期限内,立即以现金形式进行差额补足。

    (二)保证合同

    1、合同主体

    (1)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保证内容
    北京信托与金丰公社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金正
大控股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愿以自身合法可支配的全部财产为主
债务人(金丰公社)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债务人(金丰公社)于主合同项下应负的全部义务。

    2、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信托锦程理财 02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北京信托锦
程理财 024 号集合信托计划字第次-001 号】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金丰公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信
托受益受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国金-(DX)2016-华夏 1 号-青岛 01-01】

    3、《保证合同》【国金-(DX)2016-华夏 1 号-青岛 01-03】

    4、《差额补足协议》【2017 北京信托其他字第 071 号】

    5、《保证合同》【2017 北京信托担保(保证)字第 072 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