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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杨飞先生为“14中超债”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9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飞先生为“14 中超债”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曾于 2014
年 7 月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发行时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
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杨飞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 年 10 月,中超集
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现由于中超集团与深圳
鑫腾华之间出现股权转让纠纷,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杨飞先生(以下简称“担
保人”)同意为“14 中超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担保函》,具体
情况如下:

    一、被担保债券基本情况

    2014 年 1 月 7 日,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
准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
号)的债券核准文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 亿元,债券代码 112213,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部分投资者已于 2017 年 7 月行使回售选择权,目前存续债券
金额 3.3 亿元,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二、担保方式

    本次担保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本保证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
    四、保证期间

    本次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债券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如债券本息需要提前清偿的,担保期限至本息清偿日止。

    五、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债券本金、利息等使得债券持有人
权益受到损害,担保人应履行担保职责向债券持有人清偿债券的本金、利息及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债券转让或者出质

    债券持有人依法将所持有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本《担保函》
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担保的生效

    本《担保函》在担保人签署后生效,在本《担保函》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与
撤销。

    八、备查文件

    1、杨飞先生出具的《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