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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民初 160 号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
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
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2、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民初 160 号案被
告,并对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8 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等签
订合同,华融广东分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红塔资产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
管理。同日红塔资产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协议,红塔资产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红塔资产提供贷款资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按照红塔资产指定
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款。
       2016 年 8 月 8 日,红塔资产、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同意
接受红塔资产的委托向被告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红塔资产已按照约定委托华商银
行深圳分行发放贷款 580,000,000 元,被告凯业贸易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
29,000,000 元,后续就未能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文件约定按期偿还款项。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确保《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凯业贸易如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立案,原告为红塔资产,被告
为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
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2019 年 3 月 13 日红塔资产将公司追加
为被告要求为凯业贸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3 月 13 日原告红塔资产申请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法院审查,
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未通知开庭时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记
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事(盛海
良、吴鸣良、刘保记、姚军)、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罗文昂),
均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任董事(黄锦光、
黄润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高级管理人员(黄润楷、陈跃新),
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
况。
       五、风险提示:

       1、《担保函》“5、保证人确认:(1)具有出具本担保函并履行本担保函项下
义务的能力及资格,保证人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任何中国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承诺、判
决或命令”。实际上,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
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
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极应
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参加诉讼通知书》

       2、《追加被告申请书》

       3、《民事起诉状》

       4、《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