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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二)2019-04-1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林宏勇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
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 5202 民初 1759 号,诉
求判决被告黄锦光归还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其
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9 年 2 月 28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5)。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进行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
还原告林宏勇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该款利息(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至还款之日
止,按年利率 24%计)。二、被告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
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8920 元,由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
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被告黄锦光、
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本公司意见

    2018 年 8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
就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作出的一审判决,2019 年 1 月 2 日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9 年 4 月 4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作出的一审判决,
基本明确了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违规担
保无效。公司多次公告称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所涉及
印章系黄锦光私刻。黄锦光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书面出具了
《情况说明》(含本案件),内容如下:“本人在担任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超控股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受胁迫下,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私刻中超公司假公章,在广东省揭阳市以中超控股公司名义为本人及本人关联公司、
关联人员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详细经过是本人入主中超控股公司之前,为筹集资金向
债权人借款,后来发生财务危机,受到众多债权人的威迫和恐吓,人身安全受到严重
威胁,直到在进入中超控股公司后,都迫我用公司追加担保,我被他们迫得无奈,又
经过咨询知道只要印章是假的,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对公司没有损失,于是为了
人身自由的解脱,便私自刻了假印章,用假担保合同换取人身安全。贵院受理的案号
为(2018)粤 5202 民初字第 1759 号、(2018)粤 5202 民初字第 1762 号、(2018)
粤 5202 民初字第 1763 号、(2018)粤 5202 民初字第 1764 号、(2018)粤 5202 民
初字第 1765 号、(2018)粤 5202 民初字第 1766 号、(2018)粤 5202 民初字第 2093
号 7 起诉讼案件,因本人私刻印章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本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投案自首,该局已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作出揭东公立字
(2018)00895 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本人涉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
案侦查。故此请求贵院依法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中超控股公司不用承担责任。特此
说明。”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仍片面地认为:黄锦光在《担保书》签名是代表公
司实施经济活动,不是其个人行为,判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损害了公司及众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该担保是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为其原有债务追加的恶意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担保书》上加盖的公司公章是黄锦光私刻
的,该担保事项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如此判决,显失公正,公司不服该判决,
将就此案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捍卫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捍卫法律的尊严,对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不予支持。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 5202 民初 1759 号《民事判决书》;

    2、黄锦光《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