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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基本情况

       2017 年 10 月 10 日,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
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中超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深圳鑫腾华无限售流通股 367,720,000 股,占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总股本的 29%。上述
《股份转让协议》经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双方协商一致,中超集团将标的股份分二
次交割给深圳鑫腾华。第一次为中超集团持有公司的 253,6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0%),第二次为中超集团持有公司的 114,1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协议中规定:中超集团应将第二次交割的股份的表决权在交割之前不可撤销地
委托给深圳鑫腾华行使。但深圳鑫腾华未能依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为此,中超集团向深圳鑫腾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就尚未交割的股份依法解除。
2018 年 9 月,中超集团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本次仲裁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中超集团暂未收到相关裁决文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守约方有
权直接选择终止协议。2018 年 8 月 9 日中超集团向深圳鑫腾华发出关于解除《股份转
让协议》的《告知函》,对该协议行使了法定解除权。由于原《股份转让协议》失
效,中超集团取得了 9%股份的表决权,律师发表了专业意见,详见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二)》(公告编号:
2018-091)。深圳鑫腾华对此表示反对,中超集团于 2018 年 9 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
请仲裁,上述 9%表决权的归属最终以仲裁裁定为准。鉴于深圳鑫腾华已于 2018 年
12 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如果中超集团本次仲裁败诉,中超控股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撤销,可能会对本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
响。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
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