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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7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68,00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06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
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05400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06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16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19 年 7 月 1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132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08*****195             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01*****200                       张乃明

      4             01*****878                        杨飞

      5             01*****911                       赵汉军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 年 7 月 2 日至登记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机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3、咨询联系人:潘志娟 林丹萍

4、咨询电话:0510-87698298

5、传真电话:0510-8769829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