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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11-0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109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2617 号及追加被告申请
书等诉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9)粤 03 民初

2617 号案被告,并对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锦云合
伙”)向原告支付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
鹏锦”)财产份额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 2.5 亿元。

    (3)判令被告深圳锦云合伙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用及因实现权利
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判令其余被告依据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依据《质押协议》确认被告黄锦光持有的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5%股份对被告深圳锦云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依据《保证金质押协议》确认原告对保证金质押账户的资金享有质押
权、优先受偿权。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10 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深
圳锦云合伙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华融信托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
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3 亿元。

    2016 年 8 月 26 日,华融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
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深圳锦云合伙签订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在华融鹏锦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
给深圳锦云合伙,转让价款为 2.5 亿元,转让后华融信托持有华融鹏锦的出资额为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由于深圳锦云合伙经营困难,难于即时一次性向华融信

托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华融广东分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允许深圳锦云
合伙延期支付转让价款,深圳锦云合伙除须向华融信托支付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款 2.5
亿外,还需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深圳锦云合伙未按《有限合伙
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时间在 2018 年 6 月 20 日支付 2018 年第 2 季度资金
占用费,2018 年第 3 季度的资金占用费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也未约定的监管要求
向保证金质押账户划付资金,进行资金归集,已构成违约。深圳锦云合伙已构成违约,
华融广东分公司宣布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履行期限立即到期,深圳锦云合伙需向华融广
东分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5 亿、资金占用费和承担违约责任等。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为确保《有限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还款协议》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深圳锦云合伙如期、
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原告为华融广东分公司,被告为深圳锦
云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
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2019
年 10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华融广东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
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记
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事(盛海
良、吴鸣良、刘保记、姚军)、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罗文昂),
均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任董事(黄锦光、

黄润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高级管理人员(黄润楷、陈跃新),
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
况。

    五、风险提示:

    1、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
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
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极应
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

    2、《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