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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民事和解协议》的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11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民事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诉被告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
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锦光、黄彬、杨飞、宜
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 02 民初 701 号。
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原告借款合同纠纷影响,2018 年 10 月 18 日杨
飞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解除海尔保理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2019 年 5 月 9 日,宜兴市中
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诉求判令被告中超控

股向原告支付保理款本金 5000 万元、融资利息人民币 1236111.11 元及相应违约
金,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19 年 10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在应收账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海尔保理支付融资款本
金 5000 万元及利息,重庆信友达向原告海尔保理支付回购价款本金 5000 万元及
利息,其他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 年 5 月 29 日《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2019 年 6 月 29 日《关于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2019 年 8 月 7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19 年 10 月 17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104)。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减少资产查封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经协商,海
尔保理同意免去《民事判决书》相应利息及罚息 662.27 万元,近日公司与海尔
保理签订了《民事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中超控股)向甲方(海尔保理)支付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律师

费、诉讼担保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5,075.6981 万元。其中乙方
2019 年 05 月支付至甲方的 2000 万元保证金直接冲抵还款,剩余 3,075.6981 万
元分二期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若乙方未能按协议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到甲方指定账户的,则本和解协议
失效,双方依法按照相关合同以及裁判文书继续行使权利。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全部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3、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4、若在本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本
协议签订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78 号裕龙国际中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
两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预计给公司带来损失 5,075.6981 万元(该数据
为公司预计金额,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因重庆信友达未
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向收货方履行供货义务,据此公司与重庆信友达之间的
买卖合同已被宜兴法院判决解除,故公司与重庆信友达之间不会因此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针对上述损失,公司将依法向重庆信友达进行追偿。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