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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圣莱: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02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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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9,000,0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18.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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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即《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为关
联股东,在关联股东对审议事项回避表决后,其他非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亦未参加网络投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形成会议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参与表决,因而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形成
会议决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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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童全康
                                                    经办律师:陈农
                                                    经办律师:肖玥


                                                      201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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