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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6-1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111 号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陈义律师、习丽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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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决
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
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
镇青皇工业区东莞讯滔电子有限公司(立讯精密全资孙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2 日-2014 年 6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6 月 13 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6
月 12 日 15:00 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 15:00 期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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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来春女士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参加
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538,923,08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135%。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15,901,17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4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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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统计,根据贵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1、《关于修改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82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82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3、《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82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4、《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82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82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4
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6、《关于选举周旋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824,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谭清




    经办律师:




           周陈义习丽




                                                    20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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