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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0-23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码:2014-062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0 号)文件核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
民币普通股(A 股)65,473,88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02 元,募集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030,999,974.74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21,223,999.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9,775,974.99 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
【2014】4833001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
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于2014年
10月21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账号32201986444059910001,
截止2014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4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昆山联滔
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号41035100040009588,
截止2014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51,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昆山联滔
并进行智能移动终端连接组件产品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号4000104129100086040,
截止2014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50,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苏州丰岛
并进行复合制程机构件及机电模组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账号755903769510111,截止
2014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540,932,332.1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珠海双
赢并进行柔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升级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刘顺明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
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