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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10-30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207 号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建辉律师、牟奎霖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1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
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
间、登记地点及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三)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工业区东
莞讯滔电子有限公司(立讯精密全资孙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2014 年 10 月 28 日-2014 年 10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10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28 日 15:00
至 2014 年 10 月 29 日 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来春女士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
法有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
参加本 次现 场股 东大 会的股 东及 股东 代理 人共 7 人, 代表 贵 公司股 份数
534,071,11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965%。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 18,698,52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7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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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统计,
根据贵公司在网络投票时间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
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1、《关于立讯精密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2,760,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9984%;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东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35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0%;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2,760,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9984%;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东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35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0%;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特别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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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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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建辉                           牟奎霖



                                                 20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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