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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2016-01-07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6-001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
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5]51 号)。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生积极响应通知精神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5-026)。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生的通知,
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本次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生。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5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
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26)。详细参见当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增持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公司股份市值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增持人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得。

    二、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 月 5 日收盘,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生已经
按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完成相关股份购买,具体增持情
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增持股数
 增持人      增持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股)     (%)                    (股)     (%)
         2015 年 8 月 18 日      0          0      1,156,600    1,156,600   0.0927
王来胜
         2015 年 8 月 19 日   1,156,600   0.0927   723,519      1,880,119   0.1507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增持人与其妹妹王来春女士通过立
讯精密控股股东立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立讯精密 57.75%的股份,为立讯精密的实际控
制人。增持人本次合计增持立讯精密 1,880,119 股股份,占立讯精密截至公告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0.1495%。

    三、相关承诺及说明
    1、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1、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股份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立讯精密及增持人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的增
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