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6-01-07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5]5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来胜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
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号金茂大厦4403-4406室    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
增持股份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
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立讯精密实际控制人王来胜先生,其基
本情况如下:

    王来胜,男,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44052119641214****,住址为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四十八区富通苑。

    (二)依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
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通过立讯精密控股股东立讯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立讯精密 28.8750%的股份,其妹妹王来春亦通过立讯精密控股股东
立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立讯精密 28.8750%的股份,故增持人与王来春通过立讯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立讯精密 57.75%的股份,为立讯精密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具体内容

    依据立讯精密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增持人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的六个月内,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
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公司
股份市值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元,下同),增持人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得。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依据立讯精密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告文件及确认并经核查,增持人自 2015 年




                                     3
7 月 9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8 月 18 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
增持立讯精密 1,156,600 股股份,增持均价为 31.981 元/股,增持金额为 36,989,562
元,占立讯精密总股本的 0.0927%。

    2、2015 年 8 月 19 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
增持立讯精密 723,519 股股份,增持均价为 31.785 元/股,增持金额为 22,996,712
元,占立讯精密总股本的 0.0580%。

    综上所述,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增持人合计增持
立讯精密 1,880,119 股股份,增持金额为 59,986,274 元,合计增持比例为 0.1507 %。

    (四)本次增持股份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1、依据立讯精密、增持人确认并经核查,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依据立讯精密确认并经核查,立讯精密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578,830 股,该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立讯精密的总股本为 1,257,476,660 股,
故增持人通过立讯精密控股股东立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立讯精密 28.655%的股份,
直接持有立讯精密 0.1495%的股份,合计持有立讯精密 28.8045%的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依据立讯精密提供的公告文件并经核查,立讯精密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信
息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7 月 8 日,立讯精密发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




                                      4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人及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时间
及承诺等事项作出披露。

    2、2015 年 8 月 19 日,立讯精密发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副董事长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就增持人增持立讯精密股份的具体情况
作出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立讯精密及增持人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依据立讯精密、增持人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与其妹妹王来
春通过立讯精密控股股东立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立讯精密 57.75%的股份,为立讯
精密的实际控制人。增持人本次合计增持立讯精密 1,880,119 股股份,占立讯精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495%。因此,本次增持股份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
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
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项的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
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
主体资格。



                                    5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
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立讯精密及增持人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谭清




经办律师:周陈义,顾明珠




                                                       2016 年 1 月 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