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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09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6)第 594 号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牟奎霖律师、顾明珠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刊载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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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未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作出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内容,据此,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三点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青
皇工业区葵青路 17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来春女士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据此,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 人,共
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6,310,51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565%。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8,107,055 股,占贵公司股
份总数的 54.1545%。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
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表,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203,45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20%。

    2、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394,31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13%。

    3、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
级管理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统计。

    根据贵公司在网络投票时间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第 1 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第 2 项议案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具体为: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0,768,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8.6899%;反对 15,541,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31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52,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5.2536%;反对 15,541,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4.74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6,310,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94,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现场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牟奎霖                            顾明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