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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讯精密: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4-20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和健全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并为公司股东提供科学、持续、稳定、合理的
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未来三
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
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的理念。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以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三、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
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
会亦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
影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可以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5 亿元,上述重大资金支出须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利润,在
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采用现金分红政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及现金流量安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公司实施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利润,在
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2)公司未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
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话沟通、邮件沟通、传真沟
通等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
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且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八、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且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九、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