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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雏鹰农牧: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7-069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8 月 2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交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
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大会的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1,531,130,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374%。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27,198,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12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932,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160,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侯建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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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1,128,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57,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 2,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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