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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雏鹰: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ST 雏鹰    公告编号:2019-068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陈
琪女士、程学斌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琪女士、程学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辞去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辞职后,陈琪女士、程学斌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鉴于陈琪女士、程学斌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陈琪女士、
程学斌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
前,陈琪女士、程学斌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
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陈琪女士、程学斌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公司
及董事会向陈琪女士、程学斌先生在任期内对公司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二、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核,公
司董事会拟选举Ping    Yu先生(中文名称:虞平)、罗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Ping    Yu先生、罗毅先生目前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其已做出书面承诺将报名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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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届满时止。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增补独立董事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
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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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简历:
    Ping   Yu 先生(中文名称:虞平),男,1963 年 6 月,毕业于美国华盛顿
大学(西雅图)法学院,获比较法学博士(Ph.D.)学位。曾于 2000-2010 年在
纽约大学法学院任教;长期从事商务咨询业务,任 UDA 商务咨询公司管理合伙人
和 UPH 控股公司合伙人,2013-14 年曾任世界最大的、也是最具政治影响力的律
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驻中国办事处主任;现为
UDA International, LLC (优达国际)总裁、美国上市公司太阳能企业 STRI 的独
立董事。
    罗 毅,男,1972 年 5 月,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曾任岳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河南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合伙
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被评为河南省优秀注册会计师。
    Ping   Yu 先生、罗 毅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及其近亲属也未持有
公司股票,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与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下
列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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