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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7-04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自 2017 年 6 月 9 日起 3 个月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
 期间、公司停牌期间或法律法规等规则限定的交易期间,相应截止时间顺延)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2017 年
  7 月 18 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忠梅先生和董事吴斌先
  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已增持公司股份 1,362,900 股,增持金额为
  14,999,143 元, 详见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 在指定 信 息披 露 媒 体 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7-043)。
       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接到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忠梅先
  生的通知:张杰先生已于当天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327,042 股,成交
  金额 4,009,328 元;张忠梅先生已于当天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163,000
 股,成交金额 1,998,781 元。二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490,042 股,合计增持金额为
 6,008,109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成交金额
姓名                           增持时间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元/股)     (元)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股)       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2017 年 8
 张杰     1,744,199   0.2190%               327,042   12.259   4,009,328    2,071,241    0.2601%
                                 月 29 日
                                2017 年 8
张忠梅    1,943,024   0.2440%               163,000   12.262   1,998,781    2,106,024    0.2645%
                                 月 29 日

          本次增持是张杰先生、张忠梅先生对增持计划的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管将根据市场
   情况择机继续增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和高管累计增持 1,852,942 股,累计
   增持金额 21,007,252 元。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了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及资本市场的稳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及按照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
          3、本次增持董事和高管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4、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增持人员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