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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7-10-10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7-05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10日在
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召开。
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
议由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事项涉及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港热电”)30%股权,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
务所”)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
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和2016年10月19日出具了《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6]7696号)(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坤元评报[2016]456号)(以下简称“原评估报告”)。
    鉴于新港热电原审计报告、原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9月30日,至今已逾12
个月,为验证新港热电自2016年9月30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保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聘请天健事务所、坤元评估以2017年6月
30日为基准日对新港热电分别出具了《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2017年1-6月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7〕8074号)、《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的常州市新港热
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第538号)。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
用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坤元评估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事项涉及标的资产的评估机
构。坤元评估已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
权涉及的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
报[2016]456号),鉴于该评估报告的结论已过有效期,为验证新港热电自2016年9月30日
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审慎性原
则,坤元评估对新港热电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出具了《浙江富春
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的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第538号)。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坤元评估拥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
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并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坤元评估及
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少数股东胡
士超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具有独立性。

    (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
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本次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三)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对常州新港热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符合中国证监
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根据收益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结
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
目的相关。

    (四)关于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