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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8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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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9H0203

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
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黄金律师参加富春
环保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春环保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富春环保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富春环保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富春环保公告的《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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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逐项审议《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4、《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5、《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杭
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 138 号)八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19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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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共计代表股
份 323,032,292 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 36.175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03,220,858 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
33.95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 19,811,434 股,占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 2.2186%。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环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以同意 322,971,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的 99.9813%)、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2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67%)审议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以同意 322,971,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的 99.9813%)、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3、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同意 322,909,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的 99.9621%)、反对 12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以同意 322,804,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的 99.9296%)、反对 2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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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22,909,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9621%)、反对 12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3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22,789,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9248%)、反对 21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675%)、
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7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22,660,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8848%)、反对 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1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五)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322,824,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9355%)、反对 1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568%)、
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7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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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发文号:TCYJS2019H0203)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


                                                签署:




                                                经办律师: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