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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环保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9H0245
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富春
环保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拟实施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有关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富
春环保本次回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回购的合法性
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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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环保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富春环保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
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
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
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春环保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回购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 10 月 29 日,富春环保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等。同日,富春环保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
份回购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11 月 15 日,富春环保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
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回购
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2019 年 2 月 27 日,富春环保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
股份事宜的议案》等。同日,富春环保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份回购调整事宜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9 年 3 月 15 日,富春环保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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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回购调整已经出席
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股份回购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和公司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预案(修订稿)》,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预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内容                                  调整后
    重要内容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           1、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
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
    回购价格:不超过7元/股;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对上
    回购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4亿 述已通过并处于实施过程中的回购预案进行
元、回购价格上限7元/股进行测算, 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股份回购预案。
预计回购股份总额为57,142,857股,          回购用途: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占公司总股本的6.39%。具体回购股           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
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 过人民币4亿元;
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回购价格:不超过7元/股;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回购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4亿元、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十 价格上限7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额
二个月。                           为57,14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具
    风险提示:                     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
    1、本次回购存在未能获得股东 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回购期限:自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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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 月。
法实施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
    3、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 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          3、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未能获得股
施的风险;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
    4、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 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
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募 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
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 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
实施的风险;                     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5、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 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 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
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 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
风险。                           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
6、如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 实施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 本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 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
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 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
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 者注意投资风险。
出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鉴于公司目前的二级市场股价已经 鉴于公司目前的二级市场股价已经严重背离
严重背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
正确反映公司的价值,为促进公司健 值,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公众
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 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
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和公司的财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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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和公司的 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
财务资金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 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
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 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
多项,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公司在 2010 年 9 月份于深圳证券交易
                     无            所中小板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
                                   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18 年第四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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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
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 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
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起提前届满。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 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票: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
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的其他情形。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
后 2 个交易日内;                  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 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
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 施。
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
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
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
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
的变动情况                         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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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4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7 元/股 回购价格不超过 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股份
进行测算,预计股份回购数量约为 回购数量约为 57,142,857 股。本次回购的股
57,142,857 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 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
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用 下:
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占             占
                                                              总             总
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                      股
                                                       股份   股      股份   股
                                                    份
及股东权益中的一项或多项,回购股                       数量   本      数量   本
                                                    性
                                                       (股) 的      (股) 的
份应全部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                    质
                                                              比             比
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例             例
                                                    一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占             占                有
                   总             总                限 104,4     11    104,4   12
         股
            股份   股      股份   股                售 93,78     .6    93,78   .4
         份
            数量   本      数量   本                条 0.00      9%    0.00    8%
         性
            (股) 的      (股) 的                件
         质
                   比             比                股
                   例             例                份
         一                                         二
         、                                         、
         有                                         无
         限 104,4    11    104,4   12               限 789,6     88    732,4   87
         售 93,78    .6    93,78   .4               售 06,22     .3    63,36   .5
         条 0.00     9%    0.00    8%               条 0.00      1%    3.00    2%
         件                                         件
         股                                         股
         份                                         份
         二                                         三
         、                                         、           10            10
                                                       894,1           836,9
         无                                         股           0.            0.
                                                       00,00           57,14
         限 789,6    88    732,4   87               份           00            00
                                                       0.00            3.00
         售 06,22    .3    63,36   .5               总            %             %
         条 0.00     1%    3.00    2%               数
         件
         股
         份
         三 894,1    10    836,9   10
         、 00,00    0.    57,14   0.
         股 0.00     00    3.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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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          %
         总
         数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
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
                                        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
的分析
                                        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资产为 579,497.67 万元,归属于上
                                        579,497.6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75,305.67
                                        产为 375,305.67 万元,流动资产为 162,532.32
万元,流动资产为 162,532.32 万元。
                                        万元。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
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4 亿元,占公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4 亿
                                        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9%、10.66%、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
                                        24.61%。
分别为 6.9%、10.66%、24.61%。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管理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
                                        层认为公司利用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
况,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回购
                                        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用于回购股份是可行的,
价款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
                                        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
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是可行的,本次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后公司的
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改变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后
                                        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承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
                                        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
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位。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
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
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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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 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
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           (十一)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
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间、提议理由和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
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
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 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的说明。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公众
长张杰先生,提议时间为 2018 年 10 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
月 23 日。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 法权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和公司的财务资金
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 状况,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提议回购公司部分
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股份,提议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3 日。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 董事长张杰先生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的行为;提议人未来六个月如有个人 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资金需求,将通过办理股份质押、补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张杰先
充质押或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 生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减持公司股份等方式解决。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
                                   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无
                                         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后,回购股份将在十日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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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
                                   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本次回购事项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富春环保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回购股份完成、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回购股份将在十日内注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010 年 8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0]1139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5,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在深交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47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上市已经
超过一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告的《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订稿)》,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公司总资产为
579,497.6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75,305.67 万元,流动资产为
162,532.32 万元。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人民币 4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
分别为 6.9%、10.66%、24.6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管理层认
为公司利用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用于回购股份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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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订稿)》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7 元/股
进行测算,预计股份回购数量约为 57,142,857 股。本次回购的股份注销完成后,公
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占总股本的比                             占总股本的比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例                                       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04,493,780.00        11.69%         104,493,780.00           12.48%
份
二、无限售条件股
                     789,606,220.00        88.31%         732,463,363.00           87.52%
份
三、股份总数         894,100,000.00        100.00%        836,957,143.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如下信息:
         披露时间                                        披露内容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2018 年 10 月 30 日
                               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16 日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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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订稿)》、《第四届
    2019 年 2 月 28 日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12 日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18 日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20 日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2019 年 2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月 12 日、2019 年 3 月 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回购办
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修订稿)》以及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告的《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
《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
份调整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上市规则》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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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股份方案调整的法律意见书》(发文号:TCYJS2019H0245)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金       臻




                                              签署:




                                              经办律师:黄       金




                                              签署: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