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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富春环保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富春江环保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南通常安能源有限
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富春
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披露及
对子公司的管控等事项。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
部控制、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授权审批流程运行的有效
性、业务外包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5%,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B、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
错报;

    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D、报告给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整改;

    E、因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5%,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
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
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各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富春环保《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璟                    徐 飞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