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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4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
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杰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1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股份314,720,858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35.2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03,220,8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91%;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1,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9%。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
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2,085,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3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9 年至 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2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4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金律师和王晓驰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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