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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半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为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都是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未发生任何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为70,000万元人民币,
实际担保余额为42,800万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1.30%。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9 年上半年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