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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
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80%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拓展循环经济,实现持
续发展”,推广复制“固废处置+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模式的战略,有利于公司主

营业务拓展,助推公司进一步向前发展,提升经营业绩。
       1、公司本次交易定价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
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未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的评估资格,且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
公司除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评估
假设与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合理。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收购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80%股权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80%股
权。



       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更好落实公司“拓展循环经济,实现持续发展”的经
营理念,推广复制“固废处置+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模式的战略,公司拟在完成
对遂昌汇金的收购后向遂昌汇金提供总额不超过 8,000 万元的担保;拟向控股子

公司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热电”)、浙江富春江环保
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分别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
1,000 万元的担保;拟向控股孙公司铂瑞能源(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
瑞南昌”)、铂瑞能源(万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万载”)分别提供总
额不超过 48,000 万元、36,000 万元的担保。本次担保是为满足下属公司生产经

营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
项目建设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各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
强,本次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状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和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对拟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拟控股子公司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保

证拟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和项目建设开展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
价公允,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在完成对浙江
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收购后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 11,000 万元的财务资

助。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