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0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现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5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对象用于认购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通过自
筹取得,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204.5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 俭 李双海 王 砾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