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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塔食品: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9  

						                           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君非诉字第 152 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下称“《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17 号》”)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

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赵冲律师、赵琳律师出席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星期四)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17 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西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17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618,116,76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7122】%。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核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数据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96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3、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1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和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股份回购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961,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

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3.9965%;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3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备忘录

第 1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

露备忘录第 17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17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

同的法律效力。

                                                   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迟业刚

                                                    经办律师:赵    冲

                                                               赵   琳

                                                  签署时间: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