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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4-16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01090003 号




目    录

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9 层

                   Postal Address: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 01090003 号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公
司”)管理层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润邦股份公司
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润邦股份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
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
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
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
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
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
险。
    我们认为,润邦股份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润邦股份公司 2018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姜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重实



                                              2019 年 4 月 15 日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统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单位名称                    公司类型        子公司持股比例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

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

南通润邦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

江苏普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

润邦卡哥特科工业有限公司                    子公司              51%

润邦重工(香港)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

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

     以上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

 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起重装备业务、船舶配套装备业务、

 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装备业务、立体停车设备、节能环保业务及其他业务。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内部投资风险、项目管理

 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

 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润邦股份内部控制制度》、《润邦股份内

 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任意一项)                  定性标准(任意一项)
                                                 1、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
                                                     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2、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
           1、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错报≥10%;
重大缺陷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2、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错报≥5%。
                                                     报;
                                                 3、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1、 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未按要求执行审批、披露程序;
                                                 2、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
           1、 5%≤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错报<10%;       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重要缺陷
           2、 2%≤归属母公司净资产错报<5%。        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 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未执
                                                     行相应的复核、审批程序,或缺乏
                                                     控制措施。
           1、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错报<5%;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达到
一般缺陷
           2、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错报<2%。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任意一项)                   定性标准(任意一项)

                                                 1、 组织机构设置存在重大不当、重大职
                                                    责不明确或重大事项缺乏内部制衡;
                                                 2、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直接损失金额≥上年度经审计归属母
重大缺陷                                         3、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 50 万
           公司净资产 2%。
                                                    元以上的处罚;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5、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任意一项)                 定性标准(任意一项)

                                                  员流失严重;
                                               6、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
                                                  体系失效;
                                               7、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8、 公司遭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处罚
                                                  或警告。
                                               1、 组织机构设置存在不当、职责不清或
                                                  缺乏内部制衡;
                                               2、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 5 万
           上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2%≤      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含)的处罚;
重要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上年度经审计归属母    3、 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公司净资产 1%。                     4、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
                                                  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5、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1、 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低;
                                               2、 公司违反国家或和行业内部规章;
           直接损失金额<上年度经审计归属母
一般缺陷                                       3、 公司一般岗位员工流失严重;
           公司净利润 1%。
                                               4、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 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
陷。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