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5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事务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
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
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2 时。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为 2 名,代表股份 293,438,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2,447,760 股
的 43.637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 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2,447,760 股的 0.000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与卡哥特科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
案》;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16、《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
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1、对《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对《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对《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对《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对《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对《关于预计公司与卡哥特科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票 2923048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293439216 的 99.613%;反对票 1134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反对票 1134336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9、对《关于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对《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对《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对《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对《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对《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934392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3439216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5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
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蔡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蒋卫忠
_____________
薛祖望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