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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46号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1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46 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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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46 号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盈南通意见书[2020]D22 号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润邦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周军律师、杨雨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

小板问询函【2019】第 44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询问贵司全

资子公司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润禾环境”)拟以

4,347 万元现金受让上海利境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上海利境”)、苏州志环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

州志环”)合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绿威”)15%股权,贵司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必要性,是

否存在为配合交易对手方完成对你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和归还财务资

助等义务,向交易对手股权、提供资金的情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问询函”

所涉法律事实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润禾环境”总经理章智军、“上

海利境”“苏州志环”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薛龙国进行了调查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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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问询函”所涉法律事实有

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润禾环境”总经理章智军、“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执行

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薛龙国向本所律师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

由其本人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的第 1 项内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问询函”所涉其他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使用,

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查阅到的相关文件资料
    1.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华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国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

股权转让暨利润补偿协议(签署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9 日);

    2.股权转让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3.股权转让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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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利境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苏州志环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

期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

       5.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二、本所律师调查笔录
       1.2020 年 1 月 6 日与“润禾环境”总经理章智军所作的调查笔

录;

       2.2020 年 1 月 6 日与“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执行合伙事务

的普通合伙人薛龙国所作的调查笔录。


       三、本所律师法律意见

       1、“润禾环境”在本次收购“上海利境”、“苏州志环”合计

持有的“江苏绿威”15%股权前,持有“江苏绿威”55%的股权。“江

苏绿威”章程第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润禾环境”

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持有“江苏绿威”70%的股权,股东会表决权将

超过三分之二。根据“润禾环境”总经理章智军先生陈述,“润禾环

境”希望通过股权收购增持“江苏绿威”股权,达到进一步提升管控

“江苏绿威”的能力,提高决策效率和更加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本

所律师认为,该收购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达到提升管控“江苏

绿威”能力的经营目的。此外,“上海利境”、“苏州志环”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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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款用途安排的承诺可以妥善解决前次收购相关各方尚欠公

司的业绩补偿款及义乌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绿

威”)尚欠“江苏绿威”的借款本息,使得公司可以回笼资金,有利

于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失。因此,“润禾环境”本次股

权收购目的性明确,必要性存在。

    2、对“润禾环境”负有业绩承诺义务的原为江苏鑫浩电力能源

有限公司、上海华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国环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后“上海利境”受让了江苏鑫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

华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绿威”的股权,但江苏鑫浩电力

能源有限公司仍然继续对“润禾环境”负有业绩承诺义务,“上海利

境”仅承继了上海华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润禾环境”负有的业绩

承诺义务。根据“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

伙人薛龙国陈述,“上海利境”本次转让持有的“江苏绿威”的股权

予“润禾环境”,所得股权转让款仅需要承担原上海华廓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对“润禾环境”负有的业绩承诺,部分资金是解决支付“润禾

环境”业绩补偿的资金需求,其余部分资金出借给相关主体用于清偿

尚欠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及义乌绿威尚欠公司的借款本息,但更多的考

虑是将历史遗留债务问题进行清理、理顺。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鑫浩

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公司,应当自行

承担对“润禾环境”的业绩承诺补偿,与“上海利境”无涉。至于“上

海利境”将此次股权转让款暂借部分给江苏鑫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志环”用于支付对“润禾环境”的业绩承诺补偿,那是“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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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境”与江苏鑫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志环”作为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并不构成“润禾环境”对“上海利境”或者

“苏州志环”或者江苏鑫浩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因为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而给予的资金帮助。

    3、“苏州志环”(原名称为苏州国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应付“润禾环境”业绩承诺补偿款为 9,474,709.08 元,但“苏州志

环”本次转让所持“江苏绿威”的股权为 1.8125%,股权转让款为

5,252,625.00 元,此款尚不足以支付所欠“润禾环境”业绩承诺补

偿款。如果“润禾环境”出于资金支持收购“苏州志环”持有的“江

苏绿威”股权,则收购的股权比例应当更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润禾环境”收购“苏州志环”持有的“江苏绿威”1.8125%股权,

不表现为“润禾环境”对“苏州志环”因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给予

的资金帮助。

    4、义乌绿威是一家与“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无任何股权

投资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无任何义务

为义乌绿威偿还债务。“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本次有 1,547 万

股权转让尾款承诺优先用于提供给义乌绿威向“江苏绿威”、“沾化

绿威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约 1,839 万元,这是“上海利

境”、“苏州志环”对义乌绿威的资金拆借行为。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润禾环境”收购“上海利境”、“苏州志环”持有的“江苏绿

威”股权,“上海利境”、“苏州志环”用所得股权转让款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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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义乌绿威偿还债务,不构成“润禾环境”对“上海利境”、“苏州

志环”因为归还财务资助义务而给予股权收购和资金帮助。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润禾环境”本次收购“上海利

境”、“苏州志环”持有的“江苏绿威”15%的股权符合法律规定,

不存在为配合公司交易对手完成对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和归还财务资

助等义务,向交易对手收购股权、提供资金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权收购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盖章)                                         于 俊 英



    经办律师:

                 周   军



    经办律师:

                 杨   雨



                                  签署时间:202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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