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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海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8月)2015-08-25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
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责任。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
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
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第十一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
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申
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主管领导审
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批、财务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
项意见,依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
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
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劵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劵投资等风险投资并
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
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