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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海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0-14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2016 年 9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陈卫东先生、邵国柱先生《关于提

请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10 月 13 日(周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 79 号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数量为 221,92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218,779,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9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14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邵斌律师、阚赢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922,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已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03,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922,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03,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