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9-30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参股公司增资
优先认购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
分股权及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
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
购权,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进行,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及股东利益,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参
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
股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石桐灵:
孙文纺:
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