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0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486号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浙江永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
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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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贵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
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50在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
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
963,830,48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
表股份216,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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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审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028,188股,反对700股,弃权18,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表决
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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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201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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