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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永强: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7-13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

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况下,可以依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激励;
 1     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 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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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条第(一)项原因收购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经营所在       为:公司经营所在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4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网络投票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行董事职务。
5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事职务。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6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至 2 名。
    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
7   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       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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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8     履行董事长职务。                       的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9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10              第一百四十八条                       调整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11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整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12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

保持不变。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