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9-06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相结合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5、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 1 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7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222,546,8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9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股份 1,012,2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46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221,534,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43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01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谢建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谢建勇获得当选。 (2) 选举谢建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谢建平获得当选。 (3) 选举谢建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谢建强获得当选。 (4) 选举施服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施服斌获得当选。 (5) 选举蔡飞飞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蔡飞飞获得当选。 (6) 选举周林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周林林获得当选。 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毛美英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毛美英获得当选。 (2) 选举周岳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21,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7,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7.5304%。 表决结果:周岳江获得当选。 (3) 选举胡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21,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7,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7.5304%。 表决结果:胡凌获得当选。 上述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解散。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陈杨思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21,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7,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7.5304%。 表决结果:陈杨思嘉获得当选。 (2) 选举朱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7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6.5524%。 表决结果:朱炜获得当选。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推选洪麟芝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与上述两位 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行使相关职权,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解散。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526,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4%; 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 所 持表 决权 的 98.0241% ; 反对 20,000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者 所持 表决 权 的 1.9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6,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6%; 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516,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6%; 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胡琪、马一斌 3、 结论性意见: 浙江永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洪麟芝,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生于 1984 年 2 月。 曾任公司营销中心业务员、营销中心业务经理、营销中心销售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经理,自 2019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采购中心经理。 截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持有公司股份 1625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