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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基达鑫: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8-31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7-059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

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7 人,

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通讯表决,

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张辛聿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朱海花女士为公司

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朱海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赵怡女士为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详细情况详见 2017 年 8 月 3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1
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年

-060)。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

详见 2017 年 8 月 31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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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个人简历

    张辛聿先生   197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曾在来宝集团瑞士及香港公司工作,曾任上海得鑫实业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珠海横琴新区恒基润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珠海恒基达鑫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运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珠海横琴新区恒基永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珠海市政协委员,同时还在公司控股股东珠海

实友化工有限公司任董事,在扬州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在信威国际有限公

司、恒基达鑫(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任董事,在珠海横琴新区恒旭达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恒基星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

执行董事,在珠海恒基达鑫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任经理。

    张辛聿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王青运女士、监

事会主席高绍丹女士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披露日,张辛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150,000 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没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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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海花女士   198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持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公司财务部助理经理、行政管理部经

理、职工代表监事、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珠海横琴

新区恒基永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朱海花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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