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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拟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的公告2018-07-03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5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华斯裘皮小镇是河北省首批创建类特色小镇,为了发挥华斯裘皮小镇的优势,
提高小镇配套设施水平,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肃尚
路投资建设大型家居商场及配套;并拟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红星美凯龙集团”)及其子公司红星美凯龙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署《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委托红星美凯龙集团按其统一标准进行经营管
理。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协议签署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双方情况介绍
    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 518 号 6 楼 F801 室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乙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法定代表人:贺国英

   丙方:红星美凯龙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6 号 7 楼 702 号
   法定代表人:车建芳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的以经营精品家居商场为主的知名大型专业商业、品
牌管理集团,拥有知名的“红星美凯龙”商业品牌、专业经营团队和雄厚的资金
实力,具有全国发展的战略和实施实力。
    2、乙方拟取得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尚路与伟业路交汇处西北角约 500
亩的国有出让用地(以下简称“项目土地”),并拟利用其中约 45 亩土地(以下
简称“经营物业建设用地”)投资建造大型家居商场(以下简称“经营物业”)
及配套,并委托甲方按照“红星美凯龙”统一标准进行经营管理,甲方愿意接受
乙方的该等委托,并指定甲方全资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品牌公司”)作为经营物业的管理主体对经营物业进行经营管理。
    3、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星凯程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二级子公
司。乙方拟委托丙方对项目用地和经营物业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并且,丙方愿意
接受乙方的该等委托。

    在三方遵照自愿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下,经三方多次友好洽谈和深入接触,
现就委托管理事宜,达成以下意向:

    (一)项目合作
     1、甲乙丙三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乙方将作为竞买人参与河北
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尚路与伟业路交汇处西北角(主立面应建在肃尚路上,以下简
称“项目土地”)约 500 亩国有出让商住用地(净地;以上各项数据最终以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各项批文为准)。
    2、项目土地竞买成功后,应以乙方或乙方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乙方”)为
开发主体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负责项目土地开发建设。
    3、本项目中的经营物业的设计(含审图及报审)、建设和装饰工程(含设备
安装及消防工程)应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完成,甲方或甲方品牌公司在经
营物业所在地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予以适当的协助配合。乙
方确保经营物业的土建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含消防)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验
收标准及符合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标准和要求。在经营物业移交给甲
方之前,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第三方对经营物业组织验收,验收标准
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装饰设计风格要求、图纸、建议及甲方统一的物业、环保、
安全查验标准等。如尚未通过甲方物业查验的,则乙方负责自费整改直至通过甲
方物业查验。
    4、项目前期收费
    乙方委托丙方对经营物业拟经营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前期咨询
服务,丙方在项目建设的工程中持续为乙方提供工程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并允
许经营物业开业时首次冠以“红星美凯龙”名称;同时,丙方将派遣专人至项目
现场,负责包括对装饰工程提供优化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采购、施工建
设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建议)、不定期派人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提供红星美凯龙七代店内装、八代店外装的设计白图、协助乙方向管理公司移交
经营物业等咨询服务工作。上述项目前期收费共计人民币 2500 万元(含增值税)。
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为人民币 500 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7 日内向丙
方支付;第二笔款项为人民币 300 万元,乙方应在取得项目土地(以土地成交确
认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的 7 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管理团队招商发布会启动日
(以甲方或管理公司公布的日期为准)前 30 日,乙方向丙方结清项目前期收费
的余款。
    (二)委托管理的基本内容
    1、本项目中的经营物业共计建筑面积约 3 万平方米由乙方委托管理公司以
“红星美凯龙”商业品牌资源负责统一招商、运营和管理。
    2、管理公司将依照正式合同的约定,负责经营物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
括布局、策划、招商、租赁、企划、广告、运营和售后服务等。
    3、在经营物业开业五年内,如经营物业经营困难,为了培育市场的竞争力,
乙方(如设项目公司则包含项目公司)必须另行补贴适当现金至经营物业作为运
营成本以使其有竞争力地经营。
    (三)开业前招商佣金、冠名委托经营管理费
    1、管理公司对经营物业开始招商时,乙方同意承担经营物业的开业筹备费用
及开业前招商佣金人民币 100 万元(含增值税),并在在甲方招商团队进场前 7
日预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品牌公司持续为乙方提供经营物业的经营管理服
务,并将经营物业冠以“红星美凯龙”名称。乙方因此向甲方品牌公司支付冠名
委托经营管理费(以下简称“冠名委管费”,含增值税)。其中,委托经营期第
一年(以经营物业开业日为起始日)的冠名委管费为人民币 100 万元。在甲方
招商队伍进场前 7 日内,乙方向甲方品牌公司支付上述费用。自委托经营期(以
经营物业开业日为起始日)第二年起,乙方每会计年度向甲方品牌公司支付的冠
名委管费为保底冠名委管费加提成冠名委管费,其中每会计年度的保底冠名委管
费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不足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进行折
算);当会计年度实收租赁合同总收入(含增值税)为 2000 万元以上的,则提成
冠名委管费即对超出 2000 万元(含增值税)的金额以超额累进的方式乘以提取
比例(详见下面附表)计取。具体提取比例为:
             当会计年度实收租赁合同总收入
                                                     提取比例
             (含增值税)

             2000 万-4000 万元(含本数)部分         9%

             40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           8%


    5、乙方同意由管理公司负责向经营物业内的所有商户催收租赁合同下的各种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或性质相同的费用名目)等,且应协助商户
将按约定应确认为乙方收入的资金扣除乙方对甲方、丙方、甲方品牌公司及管理
公司的欠款后的余额直接缴付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6、甲乙双方可根据乙方履行正式合同义务情况和经营物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最终开业日,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经营物业在最迟不晚于自乙方就
经营物业建设用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起 20 个月内可满足开业所需的
全部条件并实现开业。
    (四)实施事宜
    本协议下的项目土地的挂牌公告之日起至乙方参与项目土地竞买报名的截止
时限之前,甲乙丙三方应签订正式合同,对合作和委托经营中具体细节进一步补
充约定。若项目土地未能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六个月内挂牌出让,或乙方未能竞得
项目土地,或乙方虽竞得项目土地,但经营物业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建设和经营家
居商场用途的,或甲、乙、丙三方未能在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限前,就合作项目的
装修要求、委托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合同的,则甲方和丙方均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因发生本条约定的终止情形而甲方和/或丙方选择终止本
协议的,丙方应无息退回乙方已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款项,三方互不追究责任。
    (五)知识产权保护及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1、甲方拥有“红星美凯龙”商标、商号和红星美凯龙商场外立面设计的知识
产权及甲方代言人的肖像使用权,甲方仅在合作期内同意乙方在本项目经营物业
使用外立面设计及许可管理公司在经营物业使用“红星美凯龙”品牌,经营物业
范围以外的其他场合不得使用甲方知识产权及甲方代言人的肖像。
    2、在合作期内,除项目土地外,乙方并保证其股东不得在肃宁市行政区划范
围内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家具/家居建材生产、批发、零售、连锁经营、品
牌管理企业合作从事与经营物业相同或类似的商业项目。为确保项目土地的整体
运行,如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就项目土地上经营物业以外物业经营同类别产品的,
其招商、经营活动方案应事先征询甲方的书面意见。
    (六)违约责任及合作终止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项目前期收费首付款的,
视作乙方重大违约,乙方应向丙方支付 1000 万元违约金,并丙方有权随时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如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下其他各类款项的,乙方应根据逾期欠款
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足额支
付的,乙方应向甲方/丙方支付 1000 万元违约金,并甲方/丙方有权随时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五条及其他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的,且违约之后超过 30 日仍然未按照甲方的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则乙方
应向甲方/丙方支付 1000 万元违约金,并甲方/丙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七)其他事项
    1、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三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各方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后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也可留待
正式合同中明确。
    4、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执两份。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华斯裘皮小镇是河北省首批创建类特色小镇,为了发挥华斯裘皮小镇的优势,
提高小镇配套设施水平,公司建设大型家居商场物业及其配套,作为华斯裘皮小
镇布局的一部分,并委托红星美凯龙进行经营管理。红星美凯龙是国内以经营精
品家居商场为主的知名大型专业商业、品牌管理集团,拥有知名的“红星美凯龙”
商业品牌、专业经营团队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此次引进红星美凯龙品牌,委托其
专业团队经营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提高公司大型家具商场项
目整体商业水平和商业价值,此外,公司大型家居商场物业的建设、装饰及招商
工作将根据土地竞拍情况进行下一步建设,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是双方为进一步磋商和落实合作项目而订立的指导性文件,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在今后双方商定各项具体事宜后,需签订正式合同等规范性文件,若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协议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 日